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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2007修正)


  第七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要无条件的服从战备需要。一旦发生战争,或根据统一规划进行工程改造时,乙方应在限期内交回,同时解除合同。

  第八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收费范围: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养殖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事业;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其他管线;

  (三)利用人防工程通风调节气温;

  (四)利用人防工程的积水点、水井、水库作水源;

  (五)利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渣石等副产品。

  第九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防部门制定。

  第十条 利用人防工程兴办老年人和儿童文娱活动室以及其他无经济效益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可免收使用费。

  第十一条 对自筹资金改造利用人防工程办企业,或向人防部门开发的重点平战结合项目集资的,在收费价格上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人防部门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属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业务建设,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防部门对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要加强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到先收后用,严禁乱收滥用。用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部分,要纳入市人防建设年度计划。市人防办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在税收、用水、用电、资金、提供货源、发放营业执照、地面配套工程和出入口占用土地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国家和省、市人民防空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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