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职责)
所出资企业(不包含委托管理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制订本企业发展规划和改制计划、方案;
(二)决定或批准政府授权范围内子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研究、审议政府授权范围以外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负责所属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
(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委托管理部门职责)
委托管理部门对委托管理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制定委托管理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改制计划、方案;
(二)决定或批准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委托管理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研究、审议政府授权范围以外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负责委托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汇总;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立项)
转让方应当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拟申请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向批准机构提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立项的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
(二)转让标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等;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需要提供的其他产权权属证明;
(四)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含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需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