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8〕3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完善国有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除外)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需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转让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充分的市场化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转让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