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退税管理模块用于各级退税部门处理由于政策变化新增的出口退税管理业务,从而保证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性,提高退税管理的工作效率。该模块主要包括出口免税管理、延期证明管理和延期附送核销单管理等6大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其中,“出口企业免税管理”中的“出口免税产品管理”适用于小规模出口企业免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出口免税产品申报、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出口消费税产品免税申报等。各基层局退税部门在使用“出口企业免税管理”各项功能时,应在保留原先申报流程和申报资料的前提下,要求企业报送相应的电子申报数据,并使用本系统处理相应的申报业务;退税部门在使用“延期申报证明管理”功能时,应要求企业报送相应的电子数据,并通过系统内设计的单证开具流程,进行延期申报证明的审核和开具;延期附送核销单的后期管理,应使用“延期附送核销单管理”功能进行操作,原先使用的“核销单管理软件”停止使用;其他退税管理相关功能,各对口部门和岗位应使用本系统查询相应信息,充分发挥系统效能。
第十三条 统计查询模块可以简单快捷的根据各种口径查询本地区及企业的出口退税情况,有效利用现有的出口退税数据,减轻日常统计的工作量,方便各基层局了解本地区的出口退税情况及提供辅助决策。各级退税部门应切实利用系统的各项统计查询功能,实现对本地区总体情况及出口企业的动态监控,分析研究退税管理的规律性,找出退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领导要带头应用,各部门、各岗位要主动从系统中获取数据,提高退税监控分析能力。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为保证系统高效运行,切实发挥系统作用,市局将系统的应用和运行等情况纳入全市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对充分发挥系统作用,取得较好应用效果的,可予以适当加分:
(一)充分利用系统功能,使出口税源管理工作、出口退税预警工作及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积极对系统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数据核对,使系统功能不断丰富完善和数据准确性得到明显提高的。
第十六条 对不能按照系统应用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使用系统的,予以适当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