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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针对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业务需求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三章 系统应用

  第七条 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主要负责对相关功能模块的应用进行指导,对分管的业务数据口径进行解释,对所涉及的业务问题进行解答;对所负责的功能模块的数据准确性和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对系统中业务数据的对外发布进行审核把关。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带头应用该系统,各部门要主动从系统中获取数据,充分利用系统功能,提高出口退税的监控分析水平。

  第九条 《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涵盖业务范围广泛,涉及出口退税工作的各个方面,应用范围包括省、市、区(县)三级税务机关。系统主要分四大功能模块,分别为税源监控、预警评估、退税管理和统计分析。

  第十条 税源监控模块可对各类型的出口需征税信息进行自动筛选,为税收管理员的处理落实提供依据。系统每月20号对三大类出口应征税信息进行自动筛选,各基层局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核查落实,并于下月20号前将核查落实情况在系统内进行记录。各级退税部门均可以对出口需征税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相应查询和督导。

  第十一条 预警评估模块是由退税部门按照出口退税相关预警指标进行预警分析,筛选出指标超过预警值的疑点出口企业,并通过系统内设计的退税评估流程规范管理部门评估工作的开展。市级退税部门每季度应通过“预警指标筛选”功能筛选出相应的疑点企业,并通过“预警评估处理”功能发布全市的预警信息;各基层局在收到本地区的预警信息后,也应通过“预警评估处理”功能按照系统内设计的退税评估流程安排退税评估工作,同时还可以通过“预警评估查询”功能对所辖出口企业的各项预警指标和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查询。各基层局通过本系统开展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时,有关时限等要求应按照《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预警工作的通知》(济国税函〔2006〕165号)和《山东省国税局进出口处关于发布2007年第一季度全省出口退税预警信息的通知》(鲁国税进便函[2007]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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