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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国税发〔2007〕78号)


各基层局、稽查局、市局各业务处:

  为加强征、退税衔接,提高退税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工作效率,防范出口骗税,省局委托我局开发了《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目前已由省局下文在全省进行推广应用。为做好我市对该系统的应用、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切实发挥系统的作用,提高出口退税的监控分析能力和工作质量,市局制定了《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的应用、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切实发挥系统的作用,提高出口退税的监控分析能力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是在省局集中模式下,充分吸收各地在出口退税管理方面的经验和业务需求,结合出口退税政策的相关调整,形成的集税源监控、预警评估、退税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监控管理平台。通过该系统的推广应用,可以有效的加强征、退税衔接和防范出口骗税,提高退税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工作效率,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和辅助决策提供全面、准确、便捷的途径。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使用《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的全市各级税务机关。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四条 按照“统一要求,明确职责,归口管理,集中维护”的原则,各级税务部门根据各功能模块的内容,分工负责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第五条 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做好对系统的维护保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牵头组织系统应用培训;负责对各单位提出的业务需求、系统完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论证,报经领导批准后,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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