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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出口关联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出口关联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国税发〔2007〕6号)


各基层局、稽查局、市局各业务处:

  近日,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出口关联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6〕209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组织退税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该办法,掌握其内容和有关要求。

  二、加强对关联企业的日常管理,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做好出口关联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为掌握出口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打好基础。为加强退(免)税审核,各基层局应通知所辖各出口企业,于今年1月31日前,根据其与关联企业及上年度业务往来情况如实填写《出口关联企业备案表》及《出口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表》,经审核确认后逐级上报市局。

  今后,每年对出口关联企业的备案管理及有关时间要求,按照省局办法执行。

  三、出口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出口业务,在日常审核及监管的基础上,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分类型进行重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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