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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负责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受理、审核;负责出具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各种证明。

  (五)负责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和核销;其他出口企业出口免税货物的申报、审核及核销等。

  (六)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登记管理、组织落实及对外复函工作。

  (七)负责本辖区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评估选案。

  (八)负责本辖区出口企业的日常(专项)调查、检查及出口单证疑点调查和核实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涉嫌出口骗税企业的资料整理、移交等事项。

  (十)负责定期向征税管理税部门提供应征税出口货物信息,并对征税管理部门反馈情况进行核查。

  (十一)负责组织对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管理情况的日常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本辖区出口企业退(免)税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三)负责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税计划的预测、分析、统计,以及出口退税相关报表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十四)其他应由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

  稽查部门对出口企业的检查管理职责及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可参照《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查管互动管理办法(试行)》(济国税发〔2006〕26号)执行。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五条 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认定时,填写《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附其他有关资料层报市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确认盖章后,核发出口退(免)税认定表,一份市局留存,一份基层退税部门留存,一份企业留存。

  基层部门受理企业的退(免)税认定申请,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的转征税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岗进行调查核实。征税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岗接收资料后,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将有关资料交退税管理部门出口退(免)税认定岗,审查合格的,将资料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出口退(免)税认定岗审查核批。同时,按规定流程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综合征管系统V2.0内规范准确录入出口企业认定信息并按规定流转。

  第六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退税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对需征税管理部门落实的转征税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征税管理部门实地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转退税管理部门办理认定变更。同时,按规定流程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综合征管系统V2.0中完成出口企业认定登记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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