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国税发〔2006〕179号)
各基层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征退税衔接工作是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重要方法和途径,能从根本上堵塞出口退(免)税管理中的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有效防范骗税。各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征税部门和稽查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市局在充分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文件规定及济南市出口企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征退税工作配合,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税局有关文件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应纳(退)增值税、消费税的征、退税管理以及其他企业特殊贸易的征、退税管理。
第二章 征、退税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征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征税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对出口企业日常征收、调查和管理工作的部门,包括税源管理科、基层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等,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