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倒塌:木柱多数折断或倾倒,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塌落。
第八章 烟囱和水塔
第8.1条 本章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粘土砖烟囱和砖筒、砖柱支承水塔。
第8.2条 评定独立砖烟囱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烟囱的上部各部位。
第8.3条 砖烟囱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完好或上部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上部轻微裂缝。
三、中等破坏:明显裂缝或轻微错位,顶部有局部剥落。
四、严重破坏:筒身断裂、严重错位或掉头。
五、倒塌:筒身折断,残留部分严重错位或酥裂。
第8.4条 评定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砖筒、砖柱。
第8.5条 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砖筒或柱完好。
二、轻微损坏:砖筒个别部位或个别砖柱轻微裂缝。
三、中等破坏:砖筒或部分柱明显裂缝。
四、严重破坏:筒壁严重裂缝并错位,多数砖柱严重裂缝或酥碎、水柜移位。
五、倒塌:水柜塌落。
第九章 建筑直接经济损失估算
第9.1条 建筑地震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按建筑现造价并考虑其老旧程度适当折减进行计算。
第9.2条 单个建筑各破坏等级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按建筑现造价的下列百分比采用:
一、基本完好:0-2%,平均取1%,其中完好者取0%。
二、轻微破坏:2-10%,平均取6%。
三、中等破坏:10-30%,平均取20%。
四、严重破坏:30-70%,平均取50%。
五、倒塌:70%-100%,平均85%。
第9.3条 建筑损失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单个建筑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可取下列数值:
1.建成10年以内者,取0.9-1.0;
2.建成10-25年者,取0.7-0.9;
3.建成25-50年者,取0.5-0.7;
4.建成50年以上者,取0.2-0.5;破旧危房宜取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