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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五、倒塌:木柱多数折断或倾倒,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塌落。

第八章 烟囱和水塔

  第8.1条 本章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粘土砖烟囱和砖筒、砖柱支承水塔。
  第8.2条 评定独立砖烟囱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烟囱的上部各部位。
  第8.3条 砖烟囱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完好或上部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上部轻微裂缝。
  三、中等破坏:明显裂缝或轻微错位,顶部有局部剥落。
  四、严重破坏:筒身断裂、严重错位或掉头。
  五、倒塌:筒身折断,残留部分严重错位或酥裂。
  第8.4条 评定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砖筒、砖柱。
  第8.5条 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砖筒或柱完好。
  二、轻微损坏:砖筒个别部位或个别砖柱轻微裂缝。
  三、中等破坏:砖筒或部分柱明显裂缝。
  四、严重破坏:筒壁严重裂缝并错位,多数砖柱严重裂缝或酥碎、水柜移位。
  五、倒塌:水柜塌落。

第九章 建筑直接经济损失估算

  第9.1条 建筑地震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按建筑现造价并考虑其老旧程度适当折减进行计算。
  第9.2条 单个建筑各破坏等级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按建筑现造价的下列百分比采用:
  一、基本完好:0-2%,平均取1%,其中完好者取0%。
  二、轻微破坏:2-10%,平均取6%。
  三、中等破坏:10-30%,平均取20%。
  四、严重破坏:30-70%,平均取50%。
  五、倒塌:70%-100%,平均85%。
  第9.3条 建筑损失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单个建筑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可取下列数值:
  1.建成10年以内者,取0.9-1.0;
  2.建成10-25年者,取0.7-0.9;
  3.建成25-50年者,取0.5-0.7;
  4.建成50年以上者,取0.2-0.5;破旧危房宜取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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