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为判别建筑的地震破坏程度、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提供抢修排险和恢复重建的技术经济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第1.2条 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统计建筑震害和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并按本标准附表汇总。
第1.3条 本标准适用于多层砖房、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民房、烟囱、水塔等建筑的地震破坏等级划分。对装修占建筑造价总费用较高的房屋,应做专门的研究。
第1.4条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一、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应按不同的结构特点划分地震破坏等级;
二、确定建筑地震破坏程度时,应以承重构件的破坏程度为主;
三、建筑地震破坏程度的判别,应引入相应的数量概念;
四、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考虑修复的难易程度,是否可使用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五、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以建筑直接遭受的地震破坏为依据。震前已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在评定地震破坏等级时不应考虑在内。
第1.5条 建筑的地震破坏可划分为基本完好(含完好),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倒塌五个等级。其划分标准如下:
一、基本完好:承重构件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二、轻微损坏: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确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的破坏。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三、中等破坏: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使用。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应采取排险措施;需大修、局部拆除。
五、倒塌:多数承重构件倒塌。需拆除。
注:本标准以下各章,均略去关于使用和修理的规定。
第二章 多层砖房
第2.1条 本章适用于二层及以上普通粘土砖砌体承重房屋。
第2.2条 评定多层砖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和屋盖,并检查非承重墙体和附属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