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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为判别建筑的地震破坏程度、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提供抢修排险和恢复重建的技术经济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第1.2条 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统计建筑震害和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并按本标准附表汇总。
  第1.3条 本标准适用于多层砖房、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民房、烟囱、水塔等建筑的地震破坏等级划分。对装修占建筑造价总费用较高的房屋,应做专门的研究。
  第1.4条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一、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应按不同的结构特点划分地震破坏等级;
  二、确定建筑地震破坏程度时,应以承重构件的破坏程度为主;
  三、建筑地震破坏程度的判别,应引入相应的数量概念;
  四、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考虑修复的难易程度,是否可使用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五、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以建筑直接遭受的地震破坏为依据。震前已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在评定地震破坏等级时不应考虑在内。
  第1.5条 建筑的地震破坏可划分为基本完好(含完好),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倒塌五个等级。其划分标准如下:
  一、基本完好:承重构件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二、轻微损坏: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确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的破坏。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三、中等破坏: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使用。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应采取排险措施;需大修、局部拆除。
  五、倒塌:多数承重构件倒塌。需拆除。
  注:本标准以下各章,均略去关于使用和修理的规定。

第二章 多层砖房

  第2.1条 本章适用于二层及以上普通粘土砖砌体承重房屋。
  第2.2条 评定多层砖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和屋盖,并检查非承重墙体和附属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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