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完好:承重构件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2.轻微损坏: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确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的破坏。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3.中等破坏: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使用。
4.严重破坏: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应采取排险措施;需大修、局部拆除。
5.倒塌:多数承重构件倒塌。需拆除。
对调查中因地震破坏需鉴定加固后方可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要责成业主或其主管部门立即停止使用或局部封闭,并采取警戒措施,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对调查工作予以配合支持,并动员广大市民群众将因地震灾害造成破坏的大型公共建筑物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二)统计要求。参照建设部颁布的《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调查,对调查的建筑物类别、名称、破坏等级、存在问题、处理建议等情况,按要求填入《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所附3张表中。
三、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报送调查评估情况
本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是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市)县政府、市教育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成都电业局、市兴蓉公司、中石油销售四川分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要建立畅通高效的信息报送制度,每天汇总调查情况并于当日17∶30前书面向市建委应急指挥中心报送(电话:86635359,传真:86632396),由市建委汇总后报市政府。附件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多层砖房
第三章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
第四章 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
第五章 单层工业厂房
第六章 单层空旷房屋
第七章 民房
第八章 烟囱和水塔
第九章 建筑直接经济损失估算
第十章 附则
附 表 建筑地震破坏及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