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7修正)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02年12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公布 根据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七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