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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

  (一)第八条修改为:“使用人防工程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防部门制定。”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人防部门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属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业务建设,做到专款专用。”

  (三)删除第十五条。

  (四)“区或县(市)”修改为“区(市)”。

  二、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建制镇,因房屋交易、抵押、赠予等需评估房屋价格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二)第五条修改为:“房屋估价标准按房屋重置完全价格成新折旧的方法制定。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房屋的估价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物价局根据价格因素,每三至五年调整公布一次。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房屋估价标准可参照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房屋的估价标准,结合当地价格因素制定。”

  (三)第八条修改为:“房屋估价须由当事人向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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