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教育局《兰州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十不准”》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制定的《兰州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十不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法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招生制度改革,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具有积极作用。各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中小学校要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予以高度重视,确保严格遵守“十不准”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凡违反者,一经查实,要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评选年度优秀和先进的资格。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将“十不准”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在教育质量评价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兰州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十不准”
(兰州市教育局 2008年4月8日)
一、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考试选拔方式招收新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文化课考试或变相的选拔性测试,不得将考试成绩、各种竞赛成绩、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和各种公共考试成绩及标志性成果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
二、不准任何学校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严禁中小学超规模办学,超计划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市、县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招生,初中学校不得招收非对口划拨及非正常流动的小学毕业生。
三、不准任何学校擅自提前招生。学校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市、县区教育局统一部署、规定、办法和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组织报名、考试,也不得自行组织各种名目的学科竞赛活动,更不允许学校擅自招生。
四、不准在招生工作中进行无序竞争。中小学招生必须按照市、县区教育局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严禁以物质奖励等经济手段争抢生源,严禁学校利用减免学杂费等不正当手段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