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区政府
(1)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实施和督促检查,建立本县区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体系,落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
(2)负责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及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负责编制县级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重点地质灾害专项防灾预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负责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核查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
(5)负责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部分经费。
(6)负责所辖区域内小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处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主管部门。
2.乡镇政府
(1)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实施和督促检查,建立本乡镇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
(2)负责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及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编制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4)负责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核查工作,定期上报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数据,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
(5)负责落实和协调群测群防工作所需部分经费。
(6)负责所辖区域内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应急调查和处置,并按规定上报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
3.村组
(1)协助乡镇政府落实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
(2)贯彻落实县区和乡镇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3)负责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及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乡镇政府确定群测群防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
(4)负责组织开展群测群防监测工作,定人、定点、定时对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和检查,上报监测情况。
(5)负责督促检查监测设施保护和监测点记录上报工作。
(6)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4.企事业单位
(1)负责本单位地域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接受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人、定点、定时监测工作,落实“三查”制度。
(3)负责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及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负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及群测群防监测人。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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