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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1.县区政府
  (1)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实施和督促检查,建立本县区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体系,落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
  (2)负责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及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负责编制县级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重点地质灾害专项防灾预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负责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核查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
  (5)负责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部分经费。
  (6)负责所辖区域内小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处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主管部门。
  2.乡镇政府
  (1)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实施和督促检查,建立本乡镇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
  (2)负责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及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编制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4)负责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核查工作,定期上报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数据,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
  (5)负责落实和协调群测群防工作所需部分经费。
  (6)负责所辖区域内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应急调查和处置,并按规定上报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
  3.村组
  (1)协助乡镇政府落实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
  (2)贯彻落实县区和乡镇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3)负责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及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乡镇政府确定群测群防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
  (4)负责组织开展群测群防监测工作,定人、定点、定时对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和检查,上报监测情况。
  (5)负责督促检查监测设施保护和监测点记录上报工作。
  (6)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4.企事业单位
  (1)负责本单位地域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接受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人、定点、定时监测工作,落实“三查”制度。
  (3)负责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及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负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及群测群防监测人。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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