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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阜阳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阜阳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养殖、销售和管理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公民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市容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组织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与管理,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的发放;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狂犬病人的诊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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