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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快递服务业的意见

  (三)加大对民营快递服务业的金融扶持。对信誉良好、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的民营快递企业,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投入比重,实行适应民营快递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估和授信制度,大力推进适应民营快递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保险公司要大力发展快递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快递服务企业要增强保险意识,利用保险机制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四)加强对民营快递企业的税收支持。民营快递企业从事快递业务按 “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对民营快递企业收购、兼并、参股或租赁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应根据快递业特点,规范民营快递企业税务发票的发放。
  (五)规范市场经营环境。取消向快递服务企业收取的各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和罚款项目。涉及快递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六)改善城市运输投递车辆通行条件。经依法批准的非邮政快递企业,优先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进城证。对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其带有经省政府批准的快递专用标识的车辆应配发相应的车辆营运证,可以优先通行,对运输途中交通违章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记录后先放行,待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交警、城管、运政等部门要制定扶持快递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七)实现投递信息资源共享。民政、公安部门确定的城镇街道标准地名,对单位和居民住宅设置的门牌号码以及其他涉及快递服务的公共信息资源,应及时通过网络和各类媒体公开发布;标准地名和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为快递企业提供方便、高效的查询服务。要加快运用现代信息网络和科学技术,建立与电子商务平台相衔接的快递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查询制度。要尽快制定适应快递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统计调查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八)确保快件传递通畅。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快件,不得拦截快递运输车辆,阻碍快件运输。省邮政管理部门在黄花国际机场设立进出境快件中转中心,统一办理进出境快件过境、转运、通运、分拣、存放等手续,协同海关、机场安检等部门,设立专用通道,对进出境快件实行分类管理、优先查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提高通关效率。具体办法由省邮政管理局与海关、机场管理集团等联合制定。
  (九)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人才培训机制。积极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和技工学校开设快递专业,实行定向培养、定单培训,开展多层次的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积极推行快递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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