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修改)》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9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2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7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辽环发[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分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大连市辖区内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局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