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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各阶段、各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大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落实;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落实;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落实;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落实;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市建委负责落实;涉及查处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和市统计局负责落实。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并根据普查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选调有一定业务素质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普查工作所必须的办公条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成立普查小组。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核定、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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