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推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6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推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促进信访举报工作再上新水平,根据《
信访条例》、《
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现就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推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以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国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健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章制度,拓宽和畅通工作渠道,增强工作透明度,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提高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特别是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有效保障群众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和申诉权,避免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问题的发生,促进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国税建设服务。
二、工作原则
(一)依纪依法,规范程序。依照《
信访条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办事公开的相关制度和程序,确保办事公开的内容、形式、标准、审批、保密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公开的合法性、程序性和严肃性。
(二)客观公正,保障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法规为准绳,确保公开工作的真实可靠、客观公正。注重信访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既保障信访举报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保障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陈述、申诉、申辩权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权利,防止因公开不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