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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继续试行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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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
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查账鉴证委托约定书

  甲方:

  乙方: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制定本约定书。

  一、业务范围及目的

  甲方依照《办法》的规定,委托乙方对甲方,年度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查账鉴证。

  乙方依照《办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及《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对甲方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有关帐册、表证进行查账鉴证,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报告》(以下简称《查账鉴证报告》)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交纳税款是甲方应尽的义务,甲方根据《办法》规定,为乙方的查账鉴证提供所需要的帐册表证等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纳税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甲方为乙方派出的执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配合工作。

  按本约定书的规定及时支付约定的查账鉴证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的内容对甲方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认真负责地按约定时间出具《查账鉴证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由于查账鉴证活动主要在企业纳税行为后进行,并受其他客观因素和甲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约,难免存在会计资料、纳税资料以及数据等某个方面的遗漏和反映失实,而查账鉴证又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乙方的查账鉴证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的纳税申报责任。

  乙方对在查账鉴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责保密。

  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出具《查账鉴证报告》。

  四、查账鉴证收费

  查账鉴证收费按照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收费标准或相关收费标准协商确定,预计为元。

  甲方应在本约定书签署后,预付上述费用  %,其余  %,在乙方提交《查账鉴证报告》时一次付清。

  五、查账鉴证报告的使用责任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查账鉴证报告》共计  份。这些报告由甲方使用,使用不当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六、约定书有效期

  本约定书自  年  月  日至约定事项全部完成日有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由于可能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查账鉴证工作的如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查账鉴证报告,甲乙双方要求变更约定事项,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争议的解决及违约责任

  在查账鉴证中双方发生政策性争议,政策规定明确的,按政策规定办;政策规定不清的,报税务机关解决或在《查账鉴证说明》中说明。发生本《约定书》有关内容争议的,按《约定书》规定解决。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违反本《约定书》规定内容,均应支付给对方按查账鉴证费10%以内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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