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对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的纳税人,除发现申报不实和有偷税行为外,原则上不每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稽查,但依法保留稽查权。在稽查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在查账鉴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意逃税避税的,税务机关应依《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补税和罚款;对中介机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并对其今后三年内出具的所得税查账鉴证报告不予认可。
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如需查阅中介机构的查账鉴证原始记录,应开具单位证明向中介机构查阅或作必要的摘录。
十、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试点工作,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专项进行认真详实的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工作;试点企业、中介机构、分项鉴证调增调减等数字,以及相应的比例;试点主要成效,包括对所得税征纳工作观念的转变,征纳责任的强化,征纳管理具体措施的改革,工作效率的提高;纳税人和中介机构的反映,改进完善的具体意见。
十一、本试点办法在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1.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查账鉴证报告(样式)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查账鉴证表(样式)(略)
3.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查账鉴证表(样式)(略)
4.纳税调整项目查账鉴证说明(样式)及说明(略)
5.企业所得税查账鉴证委托约定书(样式)
6.企业所得税查账鉴证程序和要求
附件1:
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查账鉴证报告
( )字第 号
:
受贵单位委托,本所对贵单位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了鉴证。我们指派的查账鉴证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制度、业务政策文件,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贯彻实施制定的具体措施、行政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财务会计规定,并参照《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贵单位提供的帐册、表证、年度会计决策报表、有关纳税资料、涉税文件和数据,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和规定的查账签证程序。
经过这个查账鉴证程序,本报告所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查账鉴证表》所列“中介机构查证数据”,我们认为是公允地反映了贵单位 年度的经营成果,可依据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贵单位年度收入总额(人民币,下同)为 元;利润总额为 元;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其中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应纳所得税额为 元;减免所得税额为 元;投资参股收益应补所得税额为 元;应入库所得税额为 元;期初未(多)入库所得税额为 元;累计实际已入库所得税额为 元;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为 元。
特此报告
附: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查账鉴证表》(略)
2.《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查账鉴证表》(略)
3.《纳税调整项目查账鉴证说明》(略)
事务所
年 月 日
机 构 负 责 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