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继续试行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的通知[失效]

  六、中介机构受纳税人委托对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账鉴证,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鉴证。查账鉴证的内容是:

  1.利润总额及其计算。包括:(1)销售(营业)收入及应减除的折扣、折让、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2)销售(营业)利润及应加减的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利润(包括技术转让和境外劳务收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益;(3)营业利润及应加减的投资收益、国家补贴、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应纳税所得额及其计算。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中调增调减项目,以及促进技术进步所列费用应抵扣的所得额。

  3.应纳所得税额及其计算。包括适用税率及应加减的减免税额。联营、参股、中外合资、境外收益补税额。

  4.已纳所得税额、应补退所得税额及其计算。包括公历年度内已入库的所得税额和期初期末超欠缴所得税额。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各项内容、各项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逻辑性,以及各表间的逻辑关系。

  6.对享受减免税和抵补亏损的事项,应依照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查账鉴证。

  七、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应出具《查账鉴证报告》。《查账鉴证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查账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查账鉴证表》(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查账鉴证表》(附件二)、《纳税调整项目查账鉴证说明》(附件三)。

  中介机构受纳税人委托对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应制做详细的工作底稿。《查账鉴证报告》根据查账鉴证工作底稿认真编制,对所查账鉴证内容或未能查账鉴证内容的鉴证情况均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查账鉴证说明》中详细列出,分别按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已纳所得税额及应补退所得税额顺序说明调整或未能调整的情况和政策依据。

  《查账鉴证报告》经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后有效。

  八、中介机构受纳税人委托在对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的规定和本试点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作,对纳税人汇算清缴所得税有关税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应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对托受双方有争议并各持己见的调整项目,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查账鉴证说明》中予以真实说明原委及政策依据和处理结果。

  中介机构受纳税人委托对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原则上就按本市物价局和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收取查账鉴证费用。考虑到目前国有企业经济效益较低,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中介机构与纳税人双方应自愿协商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但各中介机构不能以降低收费标准,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给以积极指导和必要的培训辅导,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市国税局要做好每年的实施安排工作和对中介机构的统一培训辅导工作;主管税务局要按照本试点办法和市国税局每年的具体安排,采取发送文件资料,办税服务厅公告,集中培训辅导,重点讲解,个别指导等方式做好对纳税人和中介机构的具体宣传辅导工作,并要制定具体措施,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具体管理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查账鉴证报告后,应连同其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等一并认真审核,凡发现申报有误的,应责成纳税人即时改正或限期重新申报,凡发现申报有疑义的,应列入重点稽查对象进行重点稽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