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试点工作,根据我市近两年试点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通知》规范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的制度,是指纳税人汇算清缴所得税(包括合并、分设、改组、租赁、承包、破产等清算所得税),依法实行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自行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出具查账鉴证报告,并和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形成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中介机构受托查账鉴证,税务机关依法稽查审计,三位一体、彼此协调、互相制约、各负其责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运行机制。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的范围,是在我市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总缴纳而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监控的纳税人。考虑到小企业收入不多,利润低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也不完善不规范,因此,属于小型企业范围的纳税人,经申报主管税务局核准,可暂不实行本办法。鉴于试点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逐步规范,每年具体实行范围,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当年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委托为其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查账鉴证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查账鉴证业务,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承办大型企业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20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4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200万元以上,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执业行为。
2.承办中型企业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15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2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20万以上,并且在近两年内没有发生违法执业行为。
四、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出具《查账鉴证报告》,应由托受双方签订《委托约定书》。《委托约定书》应书明托受内容,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签订日期等内容。《委托约定书》签订后,应于10日内由委托方(纳税人)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备案。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应向中介机构提供查帐鉴证所需要的帐册、表证及纳税资料和涉税文件。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实行回避制度,即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委托本系统的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因保密等特殊原因必须委托本系统的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的,应由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局核准。
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和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在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出具《查账鉴证报告》的同时,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可委托中介机构为其代理所得税计算,制作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纳税人实行本试点办法后,其汇算清缴所得税的申报时间,属于年度汇算清缴的,应在不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属于合并、分设、改组、租赁、承包、破产等汇算清缴的,应按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7)64号《通知》规定,医药、化工、建材、消防、包装、轻工、纺织、交通等八个行业的企业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同时实行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办法,应该说并不矛盾,实际上后者比前者要求更有深度,更有延伸性,更具体。因此,实行注册会计审计会计报表制度的纳税人可在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会计决算审计报告的同时,按本试点办法要求,制作《查账鉴证报告》的三个附件,连同决算审计报告由纳税人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做为查账鉴证的报告。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