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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继续试行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继续试行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的通知
(京国税[1997]19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市近两年来对部分企业试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的制度。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我市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继续试行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的制度。现就有关查账鉴证试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继续试点的范围确定为:

  1.原已实行查账鉴证的试点企业;
  2.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7]64号《通知》规定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企业;
  3.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原有试点企业基础上,经市局批准后扩大或确定的部分试点企业。
  上述范围确定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帐鉴证报告试点办法》(附后)进行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试点工作。

  二、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在11月20日前将确定的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查账鉴证试点的企业名单,包括其名称、主要负责人或法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注册资本、地址、1996年所得额列表上报市国税局,经批准后,通知试点企业根据自己的规模大小和业务特点,自愿委托相当规模和特点的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签订《委托约定书》,进行“查账鉴证”的前期准备工作。《委托约定书》应于1998年1月15日前由委托人送主管税务局一份备用。

  三、市国税局将在11月25日前提供中介机构参考名单连同被确定的企业名单一并印发主管税务局予以公布。

  四、各主管税务局要在年底前按照试点办法和市国税局组织编印的企业所得税辅导材料对试点的企业进行认真培训辅导。培训辅导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要注重实效,不要追求形式。

  五、市国税局统一组织对中介机构的培训辅导工作,培训辅导内容是199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政策和“查账鉴证”注意事项。具体培训辅导事项另行通知。

  六、各主管税务局要对查账鉴证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干部学习培训,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查账鉴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试点办法》

  1997年11月12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试点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进行“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逐步把纳税主体和纳税责任向纳税人转移的总体改革要求;为了改进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管理,逐步建立和形成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中介机构查账鉴证,税务机关稽查审计,三位一体、互相协调、彼此制约、各负其责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运行机制,并适应国际通行做法,确保企业所得税正确、合法、公证、及时缴入国库;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6条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批复同意,我局以京国税二(1995)390号《通知》,对部分企业199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了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税务机关稽查审计的制度。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1996年度又进行了扩大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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