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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电信管理局企业所得税就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电信管理局企业所得税就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7]07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接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中上交就地监管问题的函》(电信财发[1996]126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精神,经到该局了解,考虑到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实行邮电部统一规定的收支差额核算办法,业务收入具有全国全网核算的特点及所属企业、单位不能独立核算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北京市电信管理局除所属工业、供销企业,北京市电信设备厂、北京市电信设备二厂、北京市电信器材公司,由属地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管外,其他所属企业、单位,统一由北京市电信管理局接受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管,必要时可延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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