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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统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统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国税计[1997]09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收统计报表有关事项通知”(国税函[1997]68号文)的精神,现将1997年《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调整如下:

  一、在表头纵栏“合计”下增设“一、涉外税收收入”项目,原“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六、海关代征”项目依次改为“(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六)海关代征”项目。

  二、在表头纵栏“海关代征”项目下增设“二、出口产品退税”,以集中反映涉外企业出口产品退付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在表头横栏增设“本月”一栏,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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