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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7]18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各处室: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税收大检查”)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大检查是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堵塞管理漏洞,保证税收任务完成的需要。各部门要加强认识、统一思想、努力作好今年的大检查工作。

  一、检查重点。各局要认真研究、制订重点检查计划。有关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按国务院、财政部和市政府有关通知、办法执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今年大检查重点检查商业企业,对市局、区县局确定的重点税源户今年未进行检查的,应作为检查重点进行全面检查;对历年大检查中屡查屡犯的重点问题和企业也应列入此次检查范围。检查的重点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对出口产品退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也要进行重点检查。

  结合全市已经开展的增值税专项检查和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京国税[1997]083号、京国税稽[1997]349号)情况,商业企业着重检查以下几个方面:长期零税负、低税负的企业;出租柜台、引厂进店;通讯设备销售企业;各种类型的展销会及建材、家具市场。

  二、检查要求。各局要根据四季度整体工作安排,尽可能多的抽调干部参加税收大检查,检查前应集中时间搞好培训,检查过程中要抓住重点,查深查细。具体要求如下:

  1.加强税收宣传辅导,利用多种形式扩大大检查的影响;

  2.依法行政,严格依照《征管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规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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