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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1997年度中央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1997年度中央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7]2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79号)要求,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及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情况,现就做好我市1997年度中央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纳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十分强的工作。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务必给予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位主管局长专门负责,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并通过组织、协调税收、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管理,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京国税[1997]193号),根据“规范意见”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切实加强税法宣传,认真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自行汇算清缴的纳税意识,使纳税人能够准确如实的申报纳税,真正把纳税主体和纳税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三、我市国税系统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大力加强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积极研究解决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狠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把纳税申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全面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凡属税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均应按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对违反所得税纳税申报规定,拒不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申报以及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的进行审核,如发现申报表中有计算差错,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及有漏项等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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