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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销售低税率货物、执行简易办法征税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

  (六)享受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优惠政策、享受饲料、建材、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等产品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各局应对以下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

  (一)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间较短,但购领专用发票较频繁、数量(包括累计数量)、版面较大,税负较低;

  (三)享受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优惠政策、享受饲料、建材、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等产品优惠政策的;

  六、对经审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局应自对其审查的次月起,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工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但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1.2002年内新认定的经营未满一年的一般纳税人;

  2.2002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但2003年1月至4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3.2002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但2003年1月至4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30万元,且符合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至第(十)款条件的工业企业;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业务以及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般纳税人。

  5.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推广计划,并能正常核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能确保不影响该系统推广、运行的一般纳税人。

  七、对通过2002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各局统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年审结论”栏内加盖“2002年度增值一般纳税人年审通过”印章。

  八、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税务机关参加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应按《年审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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