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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5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文件,以下简称《年审办法》),结合总局、市局关于金税工程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现就2002年度我市年审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局应根据总局、市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推行、实施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统筹兼顾,周密安排,做好年审的计划组织、政策宣传、审核确认及总结统计等环节工作,各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征收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及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年审各项具体工作,此项工作于2003年5月31日前结束。

  二、2002年底以前认定的一般纳税人(2003年1-3月已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除外)均应参加2002年度的年审工作。

  三、各局应切实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自查的辅导,利用年审,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基础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审核。

  四、参加2002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自查: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情况;

  (二)是否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抄报税)、缴纳税款、报税数据否完整;

  (三)专用发票(含电脑版)的购买、使用和保管情况,取得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认证和抵扣情况,取得手写版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等抵扣情况;

  (四)是否有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项目发生变化而未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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