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有关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
(九)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暂缓通过年审的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对暂缓通过年审或经检查有问题的企业,税务机关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有重点的检查,并应按如下原则规定处理:
(一)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企业,应限期整顿,整顿期为6个月内。限期整顿期间,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企业,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在三个月内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对在整顿期后仍然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结清税款。
(三)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按规定抵扣的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暂停抵扣,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结转到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四)凡在年审中发现存在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以及其他纳税违章情况的纳税人,除按本条第1、2、3款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如被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纳税申报时一律按第二种的申报方式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对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且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和负税负申报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偷税行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企业,在两年之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一律不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四条 对经审核通过年审的企业,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中《主管税务机关年审审批情况表》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年年审通过”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