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失效]

  5.是否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税金;

  (二)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核

  1.增值税税率的运用是否正确;

  2.销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关免税的销售收入是否单独核算;

  3.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4.享受税务机关办理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办理了手续;

  5.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计提、抵扣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6.“应交税金”帐户核算是否正确。

  (三)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的审查

  1.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是否按期申报:按期申报次数、过期申报次数、未申报次数;

  3.是否及时准确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4.企业纳税情况:是否按期缴纳税款、有无长期拖欠税款。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审核

  1.是否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2.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是否有开具专用发票后不按期登记销项税额的,取得进项税额后不按期登记入帐的;

  4.是否按税务机关规定要求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年审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虚开、倒卖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列抵进项税额的;

  (三)开具专用发票后不按期登记销项税额的、取得进项税额后不按期登记入帐的;

  (四)不按期申报纳税两次以上的;

  (五)违反期初进项税额计提抵扣规定,虚报挂帐税额存货动用金额,不按规定方法、比例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

  (六)在一定期限内纳税申报异常,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如连续税负为零、销售收入为零、不申报等;

  (七)企业法人、会计人员、经营场所等项目发生变更,未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