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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主要是审核和考察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事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系统辅导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业务,提出下一年度税收政策执行、征收管理方面的工作安排及措施。

  第五条 每年年审工作开始时,税务机关应提前一个月发布税务公告,提出年审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第六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时,首先要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样式附后,由各分局自行印制)。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可根据各分局情况,采取分期集中培训的办法,也可以由咨询所配合共同进行培训。

  第七条 根据年审的具体要求,纳税人对上一年度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及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列出审核提纲、作出重点审核计划,以便有重点的进行检查。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副本;

  (四)财会人员会计证;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税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年审文件后,根据企业提交的《年审登记表》及其他证件资料,对企业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

  1.企业营业执照有无变更;

  2.银行是否单独的设立了结算帐户;

  3.财会人员是否持有财政部门发放的会计证。

  4.有关会计帐目设置是否健全。“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__未交增值税”、“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商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商品采购”、“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帐户设置是否正确,是否及时登记了有关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税务机关应有侧重点的选择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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