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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7]06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在总结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展年审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现将《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今年开始,全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统一按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以下简称“年审办法”)执行。

  二、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京国税[1997]05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年审办法”,切实作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布置、组织和培训工作。

  三、今年年审工作应于6月30日前结束,将年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于7月20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1997年3月26日

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015号和市局(1995)0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对认定未满一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参加本年度的年审由各分局自行确定。

  第三条 每年的年审工作,应于次年的二季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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