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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我市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额审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1997年7月22日

  附件:
所得额审查要点

  根据近几年各项检查中发现的所得税方面存在的较为集中的问题,现归纳所得额审查要点如下:

  一、收入方面:

  1.企业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确定收入实现,是否存在开出发票、未收款不计收入,取得预收款后长期在“应收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帐款”科目挂帐或不入帐问题;

  2.企业是否存在销售包装物、原材料或下脚料未计收入问题;

  3.企业以货易货,以自产产品抵债、调拨材料,代销商品或分支机构间异地移送货物是否已作销售处理;

  4.企业在筹办期取得的收入是否已入帐;

  5.企业是否存在承接外埠工程少报工程款,隐藏加工费收入问题;

  6.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及采取折扣、折让方式销售时,是否按规定取得有关单证、正确填开发票、确定销售收入;

  7.企业取得汇兑收益,三税退税款是否及时转作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出口免税收入是否按规定报送有关单证资料;

  9.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征税方法,代表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成本、费用方面:

  1.企业材料进料成本是否合理、购料数与实收数量是否一致,委托加工材料付出数量和加工收回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年末突击领料或虚报产品消耗率多转当年生产成本问题,报损、报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是否事理及向税务机关报备;

  2.企业在筹办期结束时,开办费的核算是否准确,在以扣年度摊销中是否有增、减变化;

  3.企业是否存在免税期少转成本、减税期及征税期多转成本、随意调整盈亏问题;

  4.企业是否存在将在建工程的费用支出列入当期或在建工程完工不及时转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5.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确定是否正确,计提折旧确定的折旧年限、折旧率、残值等是否正确,计提折旧起始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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