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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我市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额审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我市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额审查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7]12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切实做好涉外税收检查工作,不断加大检查力度,根据我市1997年涉外税收检查工作计划具体安排,现就做好我市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额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查范围

  各区、县局和开发区分局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额审查范围应为1996年度所税汇算清缴户数的20%,其中重点审查面不低于应审查企业的50%。对外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查不应少于150户对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结合分局上半年审查情况,自行确定审查面及户数。

  二、选案重点:

  各局选择审查对象时,应侧重选择以下企业开展审查:

  1.199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疑点、问题,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重大偷漏税问题的企业;

  2.未按京国税[1996]025号文件要求,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并未在附注中列示有关税务调整事项的企业;

  3.处于第一个减半年度或第一个征税年度发生减利或亏损的企业以及三年以上连续亏损的企业;

  4.财务机构不健全、帐目混乱、帐表不符、收支不清的企业;

  5.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汇算中亏损面较大的行业,如旅游饮食服务业、电子、服装、食品行业进行重点审查;

  6.各局应对独资企业进行重点审查。

  三、审查重点:

  各局应结合本次所得额审查工作,除按涉外检查规程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开展检查以外,重点做好以下两项内容的审查。

  1.积极深入开展反避税审计。各局应充实检查力量,认真贯彻执行京国税[1995]064号和京国税外[1995]215号文件规定,力求在反避税方面有所突破。各局选择确定典型户时,区、县局应选择1-2户,对外分局应选择3-5户开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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