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局在选择确定检查对象时,应充分运用案头资料对企业纳税指标进行分析研究,若在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
涉外税务检查规程,注重进行调查分析、深入企业,抓好典型,认真查找原因,做到查一户,分析一户,清楚一户,不断摸索检查经验,推动检查的深入开展。
3.各局应于7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及增值税税负偏低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表样附后)、两税重点税源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表样附后)上报市局涉外处。市局将于适当时间组织召开全市进度汇报和交流会。
附件:一、增值税税负偏低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二、增值税、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三、增值税检查要点。
1997年3月14日
附件三:
增值税检查要点
根据近两年我市组织开展对涉外企业增值税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现归纳总结增值税检查要点,请各局结合具体检查要求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增值税销售额或销项税额方面:
1.企业是否存在开发票未收款即不作销、开出普通发票未计销售、销售边角材料及调拨材料未作销售、以货易货未计销售问题;
2.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返回利润、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是否全部入帐,作为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总机构将货物移送给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分支机构销售时,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增值税;
4.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非公益救助性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是否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纳税;
5.随货物销售的包装物,是否并入销售额申报纳税。销售货物的包装物,采取折扣的,是否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如果单独另开发票,申报纳税时是否作了扣除。对未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及时转作销售,接所包装贷物的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6.发生退货和销售折让,销售方无法取得原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也未取得购买方税务机关证明单的情况下,是否擅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