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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涉外增值税税负偏低企业和增值税、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涉外增值税税负偏低企业和增值税、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7]13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切实加强两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积极组织涉外税收收入,市局决定于97年3月-6月组织开展对增值税税负偏低企业和增值税、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检查对象:

  1.名区县局、开发区分局应选择不少于5户,对外分局应选择不少于30户96年税负明显偏低及连续三个月零申报企业作为增值税税负偏低企业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

  2.各局凡被列为三级重点税源监控体系的企业作为两税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1.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及时、准确,销项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2.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取得虚开、代开发票进行抵扣及擅自扩大抵扣范围等问题。

  3.期初挂帐税金计提、抵扣是否正确,有无虚报挂帐税金或不按规定的方法、比例进行抵扣问题;

  4.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是否及时,应交税金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企业产、供、销、存等增值税帐务问题;

  5.有无其他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税务事项的问题。

  三、检查时间:

  1.两项专项检查所属时间均为1996年。

  2.检查开展时间为1997年3月-6月。

  四、检查要求:

  1.各局要充分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充实检查力量,做好检查计划安排。各局应于3月底以前将检查计划、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对象基本情况表上报市局涉外处。检查对象基本情况表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投资规模,96年统计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纳税额、税负率,消费税纳税企业应注明96年消费税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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