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1997年度起,各局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要编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表样见
《规程》附件)。
五、自1997年度起,市局将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对各局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各局要按照上述《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高质量地完成本局汇算清缴工作。
六、1998年5月中旬市局将召开全市汇算清缴工作进展汇报会,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市局另行通知。
七、市局将对我市原有的汇算清缴软件、TAXBLE报表表样进行适当完善,软件、表样的下发、培训等有关事宜,由市局另和通知。
附: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
1997年12月12日
附件:
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
一.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确认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全部返还。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的税率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对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税收政策。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确认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享受上述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政策。
三、关于调整《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将原有关政策第十三条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项目,符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可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企业申请并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以继续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