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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7]21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规程》和《办法》),现就1997年度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规程》和《办法》,汇算清缴工作要严格按《规程》和《办法》以及市局有关要求进行。同时,也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或培训工作,确保汇算清缴率100%。

  二、对1997年度正处于减免税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要进行清理、审核。检查其是否符合减免条件、是否已进入获利年度、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文件、是否减免税期已满但尚未恢复征税等等。

  对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自行减免或越权减免的,要予以纠正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199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在原表基础上做了适当补充,增设了税务机关调整内容,对编报口径重新做了修订,各局要按照《规程》中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编报口径说明》编报,报表编报人员和主管领导要加强报表项目的审核,提高报表编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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