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1996年度中央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失效]


  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审查对象是税源大户;连续几年亏损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企业;企业集团;减免税企业。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重点审查面应不低于30%,对确立重点审查的企业,税务部门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认真审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须在减免税资格、条件方面进行认真的审查,尤其要重点审查第三产业企业、校办工厂、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必须进行纠正;认真检查京国税[1995]071号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凡超越管理权限的减免税必须纠正过来。

  2.认真审查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对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较多,尤其是连续几年亏损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如果检查出企业虚报亏损,不但要调减企业的亏损额,而且要根据税法进行处罚;对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要进行认真的审查,企业可以弥补的亏损额必须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凡亏损额不实的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如果检查出企业以前年度亏损额不实,而且已经用以后年度的利润进行了弥补,则既要补税,也要根据税法进行处罚。

  3.认真审查汇总纳税企业的汇总纳税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精神,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对我市中央级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汇总纳税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应分别其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年度检查;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年终检查出的与申报不符而多计算的亏损,应视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处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年度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已经弥补的,一经查出后,应按规定调整补税。

  四、汇算清缴工作期间,有关区县局、直属分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局京国税[1996]16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总体要求,树立服务意识,严格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缴行为。要密切注意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及时解决问题,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不断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水平,逐步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中介机构中介服务,税务机关进行稽查,三位一体、彼此协调、互相制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