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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1996年度中央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1996年度中央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6]18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8号)要求,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及所得税征纳管理的具体情况,现就做好我市1996年度中央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十分强的工作,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位主管局长专门负责,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并通过组织协调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管理,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重点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由于宣传辅导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关系到企业自行申报纳税的质量,各区县局、直属分局首先要在认真组织好税务干部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干部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的水平,以适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征管工作需要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工作,克服困难,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使纳税人能够准确如实的申报纳税,从而逐步建立起“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新模式。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结合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统一政策,坚持“依法办税,依率计征”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查工作,认真审核企业的全年计税所得额,尤其要对税收调整项目进行逐项审查(申报表附表一),审查的重点项目是应税收益、计税工资、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列支及亏损补贴、即征即退和减免返还流转税的处理等。在审查工作中发现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相抵触时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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