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企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所得税并附送中介机构查帐鉴证报告,无论其盈亏或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均应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税法规定的年限内保留稽查权,对1996年的试点企业应逐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可视情况,选择10%左右的试点企业,到户稽查。
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试点企业和中介机构任何一方有违规行为,造成试点企业少缴和漏缴税款,税务机关除对试点企业核实情况按规定如数补缴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中介机构责任的,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查帐鉴证的资格。
对试点企业实施税务稽查工作中,如需要查阅中介机构查帐鉴证的原始记录,可开具证明,向中介机构查阅或作必要的摘录。
八、本《通知》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扩大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请有关主管国家税务局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附:一、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查帐鉴证报告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查帐鉴证表(略)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查帐鉴证表(略)
四、纳税调整项目查帐鉴证说明(略)
1996年11月5日
附件一
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查帐鉴证报告
( )字第 号:
受贵单位委托,本所对贵单位1996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了查证。我们指派的查帐鉴证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制度、业务政策文件,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贯彻实施制定的具体措施、行政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财务会计规定,并参照《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贵单位提供的帐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有关纳税资料和数据,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查帐鉴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