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点企业可选择委托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任何一家中介机构为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试点企业不得选择委托同一个主管部门内的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如必须委托同一个主管部门内的中介机构为其查帐鉴证的,须经试点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签注意见,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未通过资格认定的中介机构,需通过资格认定并取得《资格证书》。
试点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为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帐鉴证,需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须抄送试点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份。
四、中介机构受试点企业委托,对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帐鉴证,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和税收措施进行。中介机构对试点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查帐鉴证的主要内容是:年度收入总额及其计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境外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关联企业往来等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及其计算、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税额及其计算,已纳所得税税额及其计算,应补(退)所得税税额及其计算,《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各项内容填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五、中介机构受试点企业委托对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结束后,应依照查帐鉴证的结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写出《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查帐鉴证报告》,并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查帐鉴证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查帐鉴证表》、《纳税调整项目查帐鉴证说明》等附件。
中介机构及其查帐鉴证人员对形成的查帐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查帐鉴证报告经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试点企业应自行纳税申报或委托税务代理纳税申报。试点企业在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应自核自缴入库应补交的税款,需退税的按现行规定办理。试点企业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中介机构的查帐鉴证报告。对过期申报和税款滞纳等问题,按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