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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199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中介机构查帐鉴证报告扩大试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199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中介机构查帐鉴证报告扩大试点的通知
(京国税[1996]16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试点企业,部分中介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体改革要求,为了改进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管理,逐步建立和形成纳税人、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互相协调,彼此制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机制,并适应国际通行的做法,确保企业所得税正确、及时、合法地缴入国库,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批复同意,我局以京国税二[1995]390号《通知》对部分企业199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了企业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纳税申报,并附送中介机构查帐鉴证报告,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制度。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继续试行附送中介机构查帐鉴证报告的工作,并扩大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中介机构查帐鉴证报告的试点企业范围确定为:(1)1995年已经试点的企业;(2)中央在京集团企业;(3)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管辖内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商品流通企业;(4)根据《城市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对城市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规定,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系统的各支行、营业部。纳入1996年试点范围的企业名单另行印发。

  主管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具体负责试点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中介机构查帐鉴证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培训、辅导等项工作。

  二、参加1996年试点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查帐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商北京注协确定。被确定的中介机构,通过培训辅导,发给1996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查帐鉴证临时《资格证书》,进行资格认定,并予以公布。中介机构取得《资格证书》方可受试点企业委托对其汇算清缴所得税查帐鉴证。

  中介机构受试点企业委托对其汇算清缴所得税查帐鉴证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原则上应按本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在双方能够接受而且比较合理的范围内,根据查帐鉴证企业的规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收取和支付。但考虑到此项工作正在扩大试点中,各方面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总结,需要各方面给予支持配合。为有利于工作开展,经与北京市注协商定,最高收取和支付费用的参考标准:集团企业一般不超过20万元;大型企业一般不超过12万元;中型企业一般不超过5万元;小型企业一般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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