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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1996年度向其所属营业部支行提取管理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1996年度向其所属营业部支行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6]36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接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关于向辖属营业部、支行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6]080号)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合行1996年度向所属营业部、支行按各自营业收入的1.5%提取管理费。各营业部、支行按以上规定实际提取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管理费按年审核,合理超支部分下一年度追加,结余部分冲减下一年度提取数额。对各营业部、支行提取后不上交的管理费,应减费用,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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