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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清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清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6]37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来,部分单位反映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清单”中的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需使用计算机打印清单的,经所在区、县国税局批准,可由企业到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自印的清单必须具备京国税(1996)111号通知规定的清单式样内容和防伪措施。手写清单不准自印。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中的“金额合计”栏的合计数为不含税数额,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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