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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三)汇算实施阶段。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做好对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和对各类税务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办理退补税款手续,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1.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的申报。

  (1)受理申报的时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最后时限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受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申报的最后时限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2)受理申报的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纳税人为各区县局、分局所管辖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包括监管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3)受理的申报资料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汇算清缴税款入库凭证、退库申请、缓交申请或延期申报申请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和纳税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补充说明等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后,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符合性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及其报送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申报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果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全纳税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中存在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即时由纳税人调整、补充、修改或重新申报。在申报期不能重新申报的,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微机录入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符合性审核后要录入微机形成纳税申报信息,并对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应用,稽核筛选应用,资料查询应用等应用管理;

  (3)审核结果的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符合性审核和微机录入后,应将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时反馈给纳税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结果保留稽查权;

  (4)催报催缴。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报催缴,并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5)加强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的审核管理。对于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主要审核其所汇总(合并)的成员企业是否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汇总(合并)的成员企业是否有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签字盖章,汇总(合并)后的应纳税额和成员企业就地预缴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等内容。对于审核无误的汇缴企业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开具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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